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赛里木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可以适度进行放牧,建设与景区相适应的人文景观。禁止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类型和超使用强度的项目。赛里木湖重要保护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对赛里木湖景区范围内的自然环境、景观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