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包括县(市)、乡镇、村和各类园区规划区内的绿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绿化,以及农田防护林的营造。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