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居民点周围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实现以林养林。达到国家项目补助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并享受绿化用水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