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居民点周围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实现以林养林。达到国家项目补助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并享受绿化用水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