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