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水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二)不按规定征收或者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