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其他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条件不具备的,应当采用节水灌溉,并安装分级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