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侵占河道、岸线。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