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设立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