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人防等部门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