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设置符合规定的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