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