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评选和奖励文明创建先进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