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水费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账务公开,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灌区工程运行、维护等进行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