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应当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装置,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收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取水能力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应当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等用水户,应当在次月上旬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足额支付上月水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