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并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平原灌区、丘陵灌区用水需求。

水电站、水动力站、航运、旅游等用水,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需要。

丘陵灌区以夏季、秋季引水囤蓄为主,其他时段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来水情况进行调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