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