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邮政管理机构根据邮政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规划实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