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机构根据邮政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规划实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