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邮政管理机构做好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