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