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销售的种畜禽应当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用于配种的种公畜应当附有《种公畜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