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