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除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救援车、急救医疗车、防汛防洪抢险车、工程维护及救险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贾鲁河堤顶道路和游园道路上通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