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或者调整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