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设置车辆美容(清洗)、车辆维修等经营场所。

按照规划设置的车辆美容(清洗)、车辆维修等经营场所,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设施,保持周边环境和公共道路整洁,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