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主干道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城市其他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非工作时段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车辆停放应当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