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临街和广场周边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或者展示、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