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