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会同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