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鼓励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文化教育基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