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手续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