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践踏、随意攀爬树木花草,采摘花、果,折损枝、叶;

(二)剥损树皮、树根,在树皮上刻划、钉钉、捆绑铁丝或绳索等;

(三)在树池或者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散养家犬、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擅自拆除或损毁绿化带、绿篱、草坪、花坛、栏杆、树木支架、园林小品、冠名标识等;

(五)擅自在树木上架设、缠绕电线、电缆、照明设施等;

(六)擅自在绿地内搭建、修建建(构)筑物;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名木古树大树特别保护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