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街道按照绿化规范标准修建树池、栽植行道树。新建主、次干道应当同步建设行道绿化带。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全冠苗木。行道树下合理配置花卉、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同一道路的行道树配置,注重突出特色景观风格。

城市街道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宜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