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永久保护绿地确需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论证后,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二)本地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永久保护绿地用途的,应当同时按照不低于调整面积的标准补偿新的绿地。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