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永久保护绿地确需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论证后,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二)本地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其他法定情形。调整永久保护绿地用途的,应当同时按照不低于调整面积的标准补偿新的绿地。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