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广泛听取意见。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