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等事项予以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成本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业主委员会同意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十五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决定后签订变更协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