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承接查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经审批的施工设计方案以及国家相关行业规范等为物业承接查验标准进行监督。

物业承接查验发现有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且商定时间复验。对承接物业质量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验裁决。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承接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承接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不得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