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