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经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修建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专题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应当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有关部门在审核同意前应当依法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接受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保护人文、自然景观以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