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