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