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