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对所属工作人员加强文明行为教育,提升文明素养;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