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章 经办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优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报销范围外的医药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亲属同意并提供费用明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