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优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报销范围外的医药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亲属同意并提供费用明细。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现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