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