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