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