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