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农田、场院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