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