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等建立智能农业机械作业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信息技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