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